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篇1
“国十一条”六大看点
从2009年12月以来,国家多次释放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信号,而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这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最密集的一套政策组合拳也成为影响楼市走向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国家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对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做出了如下解读:
热点1:提高二套首付抑制投机购房
政策: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秦虹解读:将申请购买第二套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到40%,表明国家要抑制投资性购房,这与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政策思路是一致的。该会议提出,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住房按揭贷款风险。
至于贷款利率,这次没有强调要按1.1倍执行,这表明国家把这个利率交给各个地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利率水平,由地方商业银行来决定。
热点2:防范境外热钱冲击国内市场
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秦虹解读: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一直得到国外游资和热钱的高度关注,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仍存在供应短缺的问题,所以商品住房首先要满足国内需求,而境外热钱大多是投机、投资性的,大进大出对房地产的稳定发展带来危险。对于境外热钱的具体管理措施,还是按照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执行。
热点3:严查囤地炒地保证有效供给
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秦虹解读: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打击开发商囤地炒地是国家的一贯政策,2008年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允许开发商放缓开发进度,但现在不能再执行2008年背景下制定的政策,2009年房地产市场已经扭转,如果不加快开发进度,政府出让的土地都形成不了有效供给。
热点4:完善招标方式剑指“地王”频出
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秦虹解读:国家从2007年就逐步形成了一个房地产政策调控思路,就是“小盘供地,大盘供房”,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延长开发时间,小盘供地有利于加快供地节奏,加快住房的供应速度。而大盘供房,是为了避免开发商划小销售规模,分次销售抬升价格。
2009年全国各地“地王”频出,地价节节攀升,使社会对房价上涨的预期普遍提高。所以这次国家明确要改善土地出让方式,完善招标方式,土地价高者得的拍卖方式不尽完善,招标可以考虑更多因素,比如住房结构比例,规划环境,配套公共服务,而拍卖只强调价格,考虑因素过于单一。地方政府不能只考虑地价收入,还要考虑维护市场平稳发展,兼顾整个社会利益。
热点5:房价过高城市要多建限价房
政策: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记者解读:国务院曾在2006年的“国十五条”调控文件中首次提出建限价房的要求,广州也是在全国首个推出限价地的城市。从2006年出让全国第一批限价房用地至今,广州共出让了10幅限价地,目前还有四幅没有开发。但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未开发限价或转为保障房用地,或转为商品房用地。地方政府的限价房政策遭遇了楼市低迷时期限价房贵过商品房的尴尬。但2009年随着房价快速上涨,限价房也再次成为政府调控的一把利器。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重新强调增加限价房供应将对平抑地区房价起到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已经明确表示,今年将加大住房保障的建设力度,在住房保障领域投入30亿元,新开工建设2.8万套保障房。
热点6:越权救市政策地方严禁出台
政策: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秦虹解读:“国十一条”中的最后一条明确了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在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市场主要是地方市场,各地差异非常大,对房地产管理,地方性责任非常大。
去年初在经济危机中为了扶持房地产发展,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救市政策,比如广东省建设厅就在去年3月出台了“粤十五条”,对闲置地的认定和查处措施有所放宽,如今国家命令禁止这种行为,业内人士认为广东会很快调整此前的优惠政策。
昆明本土开发商解读“国十一条”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吴增生:我个人觉得即使国家出台这么多的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对昆明的楼市也不会有太大影响,昆明的房价整体上会趋于一个平稳甚至还有可能上扬。现在地价不断抬高,而且国家规定开发商以后拿地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可是水涨船高,地价涨了,这无疑也就奠定了房价上涨的基础,因为开发商也要赚钱,他们需要的是利润最大化。此外,“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40%”这一措施的实施,或许会让一些手头紧而真正想买房的人望而却步,可是对于真正投资炒房的人来说影响不太大,因为现在人民币不断在贬值,钱存在银行只会越来越不值钱,再加上昆明得天独厚、不可复制的气候条件,升值空间比较大,他们选择投资昆明房产不会亏本。
大朝地产营销总监肖春华:市场经济下,都会存在一定的波动起伏,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国十一条的出台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这次的十一条也是以前提过的,这次只是重申和量化了。对地产商来说,影响不是很大。但这次明确责任方面与以往政策出台方式不同,这次对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有具体要求,对地方责任主体有明确约束力。
国四条中提到鼓励改善性住房,但是国十一条中明确了信贷政策是从二套房贷开始,一般来说大家会认为二套住房为改善性住房,认为两个政策会有冲突。但我认为这个一点都不冲突。因为国家对二套房界定的很清楚。据央行与银监会规定,二套房贷款的界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均按第二套房执行。
并且我认为,地价是最主要的因素。土地成本在房屋成本中所占的比例是很重的。地方政府投入了基础建设成本,提高了城市的宜居度,那么相应的土地成本肯定会提高。另外市场的需求量是再增长的,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需要买房,这也势必会造成房价的走高,所以我的观点是昆明房价长期看涨,当然一个新的政策出台势必会造成一些消费者的观望态度,有小幅波动这是很正常的。
泽珲地产客户部经理唐:从国家近期调控组合拳来看,会有一些影响,但是影响只局限于一些小型企业,去年俊发为首的一些大企业拿了不少地,这个门槛是给没有实力的小企业定的。包括一些信贷政策,相信给大型企业不会有太大影响。
而2009年10月份可以说是昆明房地产的一个节点,10月份以前可以说是投资性购房为主,楼市炒的火热,但是从10月份之后许多刚性购房跟进,直到目前都是这样一个情况。同时作为昆明这样一个宜居城市来说,外来人口涌入,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刚性需求。今年这个情况也不会有太大变化。
昆明经开区开发有限公司马武:个人认为中国会逐渐把不动产即房产行业同国际接轨,物业税有可能也是有必要出台的。在国外,买房便宜,住房贵,贵就贵在税收。既然我国把物业税作为调价房价的一个手段,那出台物业税是迟早的事。然而国家今年还是需要继续拉动经济增长,因此,我估计物业税基数不会定太高,国家出台物业税的最终目的就是给大家一个税种的概念,让大家意识到,物业税也是调节房价的手段之一,多一种税多一个房价调控手段。
而对于“国十一条”的出台对房价的影响,我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家接二连三出台调控房价的政策,从“抑制”到“遏制”,主要是想表决心,遏制那些“房价过快上涨的部分地区”。为了社会的稳定,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上涨过快的房价。然而,中央的政策能发挥多大作用,那就要看在地方上多有强的执行力度。我的预测是,理论上,今年的房价依旧是稳步上涨的,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国十一条”的出台也是为了让房地产健康、有序的发展,该涨的时候涨,该回落的时候回落。政策调节是为了规范开发商,让消费者理性购房,只有当供需双方都成熟了,这个行业自然就成熟了,发展也就趋于稳定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对房价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金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柯:如此众多的调控政策让今年的楼市有点让人琢磨不定,但是我个人认为向上的趋势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尤其从去年来看,刚性需求还是占有很大的比重的,有这样持续态势的昆明楼市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例如我们的众多项目从规划开始就是针对刚性需求设计的,尤其汇都国际这个项目在一环内,属于稀缺资源,这样的项目即便市场有大的变化也不会对我们造成太多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篇2
自1991年开始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等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对于这一制度的建立、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使其逐步步入正轨。如《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然而,目前最为重要和全面的要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其中“长期”指的时间长度,除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较为特殊情况,从《条例》规定中的“离休、退休”可看出其一般长度:从开始工作到离休、退休。对于其用途,《条例》规定“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那么,若企业职工已拥有且装修完自有住房,其公积金以后应如何处理?目前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即企业、职工继续交纳,且留在银行让其“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子孙孙无穷匮也”,直到离退休,然后提取出来自主安排。第二种即职工利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甚至更多套住房,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占据现有住房供给。对于上述继续提取的问题只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之一罢了,对常见问题张需聪、郭桂兰、傅尔基、文林峰、乌兰图雅、曲连英、俞胜佳、中央纪委等都有所介绍。这些问题同本文提到的虽然职工已拥有且装修完住房,其公积金还在继续提取一样,都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新意,新在它提出了另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
傅尔基和文林峰在其政策建议中都提出了设定公积金缴存上限,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和减少住房公积金的过多提取发放,但与本文中拟提出的终止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建议还是有较大区别的。设定上限可在住房问题已经解决后继续以公积金名义继续存在,直到“离休、退休”,尽管提取的减少了;但终止则是指从此以后不再提取发放。另外,包宗华也试图探讨过取消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但其结论是不能取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对于是否应该停止提取已有住房者的公积金没有说明。
笔者认为,如果不终止提取,在此以后交存的部分公积金退休时就可能作为一笔养老补充金使用(吴宁,2004),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就会出现名实不符,与住房公积金用途的规定也相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和香港的“强积金”提取时间的长期性且可用于非住房方面,是因为它们不仅包括了住房,还包括了医疗养老等内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仅包括住房,非住房方面应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来提供。下面进一步用模型来分析这一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效用模型分析
(一)效用模型假设
1、半封闭经济体系由一个政府、两家企业――普通企业(企业1)和垄断企业(企业2)、两个家庭――一家在企业1工作(家庭1)、一家在企业2工作(家庭2)和一个开发商(可出租商品房)组成。
2、政府收取企业所得税;市场出清,外部家庭消费固定,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并为职工交纳相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交租);家庭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用其购买企业产品,家庭2已拥有住房,家庭1租住房屋;开发商每期只取得租金。
3、一单位货币收入等于一单位效用水平。买房与租房带来的基本效用水平相同,为简化表达式在计算家庭效用水平时不予考虑。
4、经济体系外家庭效用水平、工资以外的生产成本及维护出租房屋成本为0。
5、社会效用等与两家庭效用、政府税收、企业税后利润和开发商税后租金收入的加总。
(二)模型的建立与推导
1、若继续对已有住房家庭提取公积金,则:
w=c+2a+b(1)
即家庭1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w用于消费c和交房租(2a+b,a为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b为本可作储蓄的部分由于公积金数量少故必须与a一起交房租)
W=C+2A+B(2)
即家庭2的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W用于消费C及存储公积金2A和储蓄B。
T=t*[(e+E)+(c+C)-(w+W)+(2a+b)]
(3)
政府税收T等于税率t与两企业利润[(e+E)+(c+C)-(w+W)]和开发商租金收入(2a+b)加总的乘积((e+E)+(c+C)为企业在经济体系内外取得的销售收入,(w+W)为生产成本)
u=c(4)
在家庭1的现期效用大小(u)等于其消费开支(c)。
U=W=C+2A+B(5)
由于家庭2其工资开支完全归个人所有,所以其现期效用大小(U)等于工资水平(W)。则:社会效用
S=(u+U)+T+[(e+E)+(c+C)-(w+W)]*(1-t)+(2a+b)*(1-t)(6)
(u+U)为两家庭效用之和,T为政府税收,[(e+E)+(c+C)-(w+W)]*(1-t)为企业税后利润,(2a+b)*(1-t)为开发商税后租金收入。
把(2)(3)(4)(5)带入(6)得:
S=2c+C+(e-w)+E+(2a+b)(7)
2、若改革即终止提取则:
w′=w+c+2a+b(8)
其含义与(1)同。
W′=C′+B′=C+αA+B+(1-α)A
=C+A+B(9)
(其中新消费C′=C+αA,新储蓄B′=B+(1-α)A,α为A中用于消费的部分,α∈[0,1])
即家庭2把原来提取的公积金部分用来消费,部分储蓄。
T=t*[(e+E)+(c+C′)-(w′+W′)+(2a+b)](10)
新的政府税收(T′)等与税率(t)与新的两企业销售利润[(e+E)+(c+C′)-(w-W′)]加上开发商租金收入(2a+b)的乘积。
u′=c(11)
新的家庭1的现期效用水平,大小与原来相同。
U′=W′=C′+B′=C+A+B(12)
新的家庭2的现期效用水平等于新的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新的社会效用S′=(u′+U′)+T′+[(e+E)+(c+C′)-(w′+W′)]*(1-t)+(2a+b)*(1-t)(13)
(u′+U′)为新的家庭效用水平,T′为新的政府税收,[(e+E)+(c+C′)-(w′+W′)]*(1-t)为新的企业税后利润,(2a+b)*(1-t)为开发商税后租金收入。
把(8)(9)(10)(11)(12)带入(13)得:S′=2c+C+αA+(e-w)+E+(2a+b)(14)
3、改革前后的比较
(1)社会效用水平的比较
(14)减去(7)得:
Δ1=S′-S=αA(15)
由A的含义知A是大于0的数,故Δ1≥0,即改革后的社会效用水平不小于改革前的社会效用水平。
i:当α=0时,即此时原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储蓄,改革是无效的。ii:当α>0时,即此时部分的消费原来提取的公积金,改革即可带来社会效用的提高,α越大,提高的越多,改革是可取的。在这里可借鉴一下帕累托改进的定义方式,可知改革是可取的。
(2)两家庭工资收入及效用水平的比较
由w与w′及u与u′的表达式可知,改革前后家庭1其工资及效用水平没有变化;由W与W′及U与U′的表达式可知,家庭2其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减少了A,但同时家庭间的贫富差距也因此减小了,与目前的减小贫富差距的政策相符
(3)企业税后利润的比较
由于开发商改革前后所得税前租金收入均为2a+b,所以其税后租金收入不变。改革前两企业的税后利润为[(e+E)+(c+C)-(w-W)]*(1-t),改革后的为[(e+E)+(c+C′)-(w′+W′)]*(1-t),利用(2)(9)式可得改革后企业的税后利润将增加(α+1)A(1-t)。
(4)政府税收的比较
利用(3)(10)和(2)(9)易得改革后政府的税收将增加(α+1)At。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一些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和行业垄断企业,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断提高,有的甚至达到30%。这实际上是既变相增加职工工资,又规避了企业所得税,但却造成政府税收的减少(俞胜佳,2006)。
综上,现期社会效益的变化是由家庭效用、政府税收和企业税后利润的变化引起的,即
ΔS=ΔU+ΔT+ΔL(ΔL表示企业税后利润的变化),对应于上述分析得:
αA=-A+(α+1)A(1-t)+(α+1)At
改革后社会效用增加αA是由家庭效用减少A和政府税收增加(α+1)A(1-t)及企业税后利润增加(α+1)At共同引起的。
三、政策改革的影响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停止对已有住房者公积金的提取,其影响涉及到各个方面。
首先,从社会效用的角度看改革有利于社会总体效用提高,改革是可取的。只要能有效的刺激消费,即使α接近于0,改革也可提高社会效用水平,而做到这一点是不难的,因为对于住房问题已解决者,继续提取实际上已经抑制了其当期消费,而一旦终止提取则这部分潜在的消费能力就将释放出来。
其次,对已有住房者其工资收入会减少,进一步可能影响其住宅投资,但工资减少的部分(A)是不是就应该归属于这些人呢?改革之初把住房公积金定义为长期住房储金是考虑到当时居民消费中住房消费占很小的比重,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部分人的比重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1/3的公认标准,那么当初的“长期”限制现在是不是应该改变一下?且改革相对来说是有助于贫富差距的减小,也有利于公积金只为富人服务问题的解决。
再次,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政府税收将增加。虽然有些企业为避税而采取多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做法,但是若能够有效刺激消费,改革将使企业利润增加,所以企业应理性的重新决策;另外企业税后利润与政府税收增加量的和大于已有住房者效用的减小量,而这正是社会效用增加的具体原因。
最后,从社会的角度考虑,公积金归集的总量会由于已有住房者未继续交纳而减少,这是不利的方面,因此应该采取其它措施增加归集量;从需求方面来考虑,由于已有住房者不再使用公积金贷款投资或投机,需求量也
会而减小一些。
四、政策建议
对已有住房家庭,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已经结束,所以应尽快终止目前的做法。我国幅员辽阔,不能简单的搞“一刀切”,但各个地方制定统一的住房和装修标准,当然行业不同,标准可以有所差别。当家庭达到这样的标准时,果断地终止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于那些现有住房未达到上述标准且为套取公司公积金而不主动更换住房者可以考虑使用折价的办法,即现有住房价格加上公积金归集量与地区行业标准比较,当二者相等时终止其公积金的提取。
为解决改革造成区域性供不应求的问题,除现有供给外,可以采取加大征缴力度使应交未交的企业和职工交纳以及采取全国统筹的办法弥补;或用商业贷款补充,利率差由政府财政弥补或直接由财政拨出部分资金供给;还可借鉴巴西住房发展与就业保障基金会的办法,把社会福利计划与住房发展结合起来,以解决住房信贷资金来源。
终止已有住房者公积金的提取可以抑制其运用公积金进行住房投资,为了解决投资出路,可以调整投资方向,转向股票、基金等方面,或者运用住房储蓄等方法继续投资于住房。
或许本文提到的问题在目前来说还没有达到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此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故现在应未雨绸缪,尽早完善《条例》,把不合理性减少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篇3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等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朝阳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北京朝阳区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要有北京户口或外来人员需要有北京朝阳区的居住证,并且居住满足规定年限;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京都没有住房;
3、申请人在北京市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4、申请人在北京市依法缴纳社保等。
公租房和廉租房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2、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廉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3、定义不同。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4、申请对象不同。
其实说白了就是申请对象不一样,廉租房主要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是不受区域限制的;再有收入标准,主城区申请廉租房的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50,公租房收入限制标准是,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2000,家庭收入不高于3000。
公租房申请书文本尊敬的___区领导:
您好!
本人___,男,现年__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____,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__,现就读于____,儿子__,现就读于__,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有年逾__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什么钱,生活拮据,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属于无房户,在查看__市公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篇4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篇5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条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目前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第四条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
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
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以及向个人筹集的建房款。
八、单位资助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按财政部门规定列入成本或预算的部分。
九、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住房建设、维修资金或国家和上级部门拨给的住房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二、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及电梯、高压水泵的更新、维护、运营费用。
三、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四、购、建住房资金。
五、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或危旧房改造的资金。
六、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
七、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地方财政用于本地区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补贴资金(含高层住宅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三、从住房建设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提取的住房房产税。
四、政府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
七、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八、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政府房管部门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九、从其他渠道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七条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
二、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三、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资金。
四、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资金的资助。
五、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六、其他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条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划转。
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所有权不变,专项使用。
第九条住房基金在存储期间,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应上缴的税利、经费拨款等作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单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本金归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承租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篇6
为了解决幼子未来的教育难题,李林夫妇借用姐夫的名字买下一套学区房。姐夫提出的条件是让自己的儿子先入学,等到李林的儿子到了入学年龄,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想到,姐姐、姐夫中途离婚,这套借名购置的学区房险些成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借名买房埋下隐患
2007年4月,李林一家在浙江省杭州市乔迁新居,这套新房是以其妻子王兰的公积金贷款购得。面对火爆的房地产市场,李林打算投资再次置业。他跑遍了当地各大楼盘,最终看上了杭州市江干区的一处学区房。该楼盘紧邻杭州城区的一所著名小学,坐拥优质教育资源。在此置业,能提前解决儿子李平的教育问题。
李林是现役军官,暂时没有身份证。夫妻二人决定先由王兰申请商业贷款,按揭一套三居室,并将产权登记在王兰及儿子李平名下。
恰在此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1.1倍。这个消息让李林夫妇有点儿猝不及防。在新政下,他们的首付款“缩水”了10万元。
王兰的姐姐王芳、姐夫赵刚居住在离杭州不远的郊县。他们听说李林夫妇准备买学区房的消息后,对李林说,他们的儿子小明已经两周岁了,打算将来送他到杭州接受良好的教育,遂建议王兰夫妇暂时把产权证登记在赵刚名下,可以用赵刚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能解决李林夫妇首付款短缺的困难。待李平到了上小学的年龄,赵刚再去变更权属登记。这样,两家人都受益。李林夫妇一听,欣然接受。
2007年5月12日,李林、王兰及其儿子李平为甲方,赵刚、王芳为乙方,双方订立协议。双方明确,房屋首付款由甲方支付,后续付款也由甲方出资。产权证做成乙方姓名的权属证书,以便乙方的儿子小明入学之需。但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甲方,与乙方无关。今后,李平入学就读时或甲方有其他需要,乙方应及时将房产转归甲方名下登记办证。
协议签订当天,李林夫妇以赵刚夫妇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91万余元,李林支付了首付款29万元,余款以赵刚的名义申请了为期20年的公积金贷款。每月等额还本付息,由赵刚的公积金账户支出,但李林每月都将当期的还款额如数汇人赵刚的公积金账户。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王芳还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给王兰,上边记载着用赵刚公积金贷款实属赵刚自愿,王兰无须对其进行任何补偿。
离婚触发产权诉讼
世事难料。2013年,赵刚夫妇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5条规定,杭州市江干区的房屋是女方的妹妹王兰用赵刚的名字购买,赵刚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事项,所需费用由妹妹王兰承担。当年12月,赵刚与王芳办理了离婚登记,儿子小明的监护权归赵刚。2014年3月,李林夫妇以赵刚的名义一次性提前还清了公积金贷款余额。紧接着,李林夫妇要求赵刚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时,赵刚却提出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吃了亏,除非重新分割原家庭财产,否则不予办理过户。
2014年7月23日,李林夫妇多次催促赵刚协助进行产权过户无果后,以王兰、李平为原告,列李林为第三人,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刚、王芳两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针对原告王兰、李平的起诉,王芳的书面答辩意见中陈述的事实与原告完全一致,并同意原告的请求。而赵刚的书面答辩意见则提出,王芳与王兰系亲姐妹关系,其言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涉案房屋是以赵刚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而所用的公积金账户完全是赵刚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他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之一。
2014年9月15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王兰、李平所有,被告赵刚、王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赵刚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赵刚认为,自己与曾经的妹夫一家在2007年的协议中约定,该房产证做成赵刚与王芳的权属证书,以便儿子小明读书之需。为了取得名义产权人的资格,实现儿子读书的目的,其按照李林夫妇的要求将公积金贷款资格让渡给对方。李林夫妇已实际取得了因公积金贷款而少支付数万元贷款的利益,自己却因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而失去通过该渠道购房的资格。同时,儿子小明现年已7周岁,正准备入学。产权过户后,孩子将无法到该房屋所属学区上学。李林夫妇单方面推翻协议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赵刚要求二审法院驳回王兰等人的诉讼请求。
王兰对此辩称,涉案协议是基于赵刚是其姐夫而签订的。现赵刚与姐姐王芳已经离婚,该事实可以成为其要求产权过户的原因。赵刚之子小明事实上已经在居住地就近入学,赵刚实际放弃了登记房产可能带来的政策利益。公积金贷款也是赵刚的自愿行为,不存在补偿问题。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协议等有效证据,结合购房款支付情况,可以认定赵刚、王芳仅为涉案房屋的名义所有人。而实际所有人为王兰等人,其作为房屋产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物权,包括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权利。考虑到赵刚、王芳已经离婚的客观事实,王兰、李平要求办理过户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2015年3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提示
借名买房下的政策利益不能成为合同义务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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